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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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註銷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原刊登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原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七、註銷之事由。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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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7條的規定,公告註銷的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案號、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採購標的摘要、廠商的名稱及地址、原刊登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原刊登採購公報的日期、註銷的事由,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內容。 以參考資料中的法律相關內容為例,如果政府發現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的情況,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宣告該廠商在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成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這樣的註銷公告應該包含以上提到的內容,如案號、機關名稱、採購標的摘要、廠商名稱及地址等。這將有助於公告的清晰度,讓相關方能夠清楚了解被註銷的原因及相關情況。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條文
- 註銷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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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