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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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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6 條,進行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之公告時,應包含以下事項: 1. 有案號者,應登載案號。 2. 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3. 採購標的的摘要。 4. 廠商的名稱及地址。 5.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形的相關情況。 6.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之期間。 7.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事項。 上述資訊在公告時應登載,以保障廠商及其他相關方的知情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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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6 條規定:「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