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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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摘要。 四、廠商名稱及地址。 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六、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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