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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所使用之招標方式。 五、無法決標之事由。 六、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 七、原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之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前項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3. 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4.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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