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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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所使用之招標方式。 五、無法決標之事由。 六、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 七、原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之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2.前項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 3.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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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5條規定了無法決標之公告的內容和刊登時間,以及適用情形。根據該條規定,無法決標之公告應包含案號、機關資訊、招標標的摘要、招標方式、無法決標的原因、是否再次辦理採購、刊登公報日期等事項,並在廢標後二星期內刊登。此外,該條也指出若是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也適用前三項的規定。此條還提到,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所規定的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的情形,也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政府採購入口網站: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https://web.pcc.gov.tw/PisMapInfoList/PisMapInfoList2_3.aspx?LawID=W_09510736) 2.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950001)
- 第六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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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