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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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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 二、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其簽證範圍、項目及承辦技師科別、姓名、執業執照字號。 三、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四、得標廠商於投標時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其總人數、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的內容如下: 第1項: 根據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機關在彙送至主管機關的決標資料中,除了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的事項之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 1. 投標廠商的數量以及未得標廠商的名稱。 2. 已獲得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的執業技師的簽證範圍、項目以及承辦技師的科別、姓名和執業執照字號。 3. 預估要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金額。 4. 在投標時,獲得標業者在我國境內的員工總人數超過一百人的情況下,要提供其總人數、僱用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的人數。 5.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第2項: 金額低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案件,可以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03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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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4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