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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 二、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其簽證範圍、項目及承辦技師科別、姓名、執業執照字號。 三、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四、得標廠商於投標時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其總人數、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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