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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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的內容如下: 第1項: 根據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機關在彙送至主管機關的決標資料中,除了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的事項之外,還應包含以下內容: 1. 投標廠商的數量以及未得標廠商的名稱。 2. 已獲得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的執業技師的簽證範圍、項目以及承辦技師的科別、姓名和執業執照字號。 3. 預估要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金額。 4. 在投標時,獲得標業者在我國境內的員工總人數超過一百人的情況下,要提供其總人數、僱用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的人數。 5.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第2項: 金額低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案件,可以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039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投標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62 條條文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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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