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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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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3. 3.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4. 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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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a. 有案號者,其案號。 b. 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c. 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d. 決標日期。 e. 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f. 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g. 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h. 招標及決標方式。 i. 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j. 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k. 採購金額。 l. 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m.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3.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舉例:假設某政府機關進行採購案,最終決定的得標廠商為A公司,該公告應包含A公司的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以及該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摘要、決標日期、決標金額等相關資訊。若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公告中應含有法條依據、刊登採購公報日期等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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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