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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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或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採購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變更或補充文件及必要之釋疑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原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六、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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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2條規定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的公告所應登載的事項。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公告應詳細登載案號、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採購標的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變更或補充文件的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付款方式、原刊登採購公報的日期、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2條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41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7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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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