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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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 2.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二、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 3.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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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機關在辦理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進行的招標時,應在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中公開預算金額。 範例:以市政府辦理一項特殊採購為例,市府在招標公告中應公開該項特殊採購的預算金額。 2. 機關在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時,應在招標公告中公開預算金額。但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需要公開預算金額: -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的採購。 - 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 機關認為不適合公開。 範例:某機關辦理採購時,預算金額涉及到商業機密,因此在招標公告中不需要公開預算金額。 3. 在除了前兩項以外的採購情形中,機關可以在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 範例:某機關辦理一項非特殊採購時,可以在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該採購的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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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