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供個案採購使用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擬向合格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若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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