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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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供個案採購使用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擬向合格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若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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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0條,資格審查公告應包含以下事項:案號、機關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若有保留未來擴充的權利則需包含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資格審查文件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付款方式,收取資格文件的地點及截止期限,公開開標的時間及地點,資格文件應使用的文字,廠商資格條件摘要,是否適用國際條約或協定,是否屬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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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