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建立本法第二十一條合格廠商名單者,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擬建立名單之名稱及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四、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名單之有效期限及展期手續。 七、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八、廠商列入該等名單所應符合之條件及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九、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一、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2.前項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得於公告中一併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9條,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1. 有案號者,其案號。 2. 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3. 擬建立名單之名稱及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4. 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5. 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6. 名單之有效期限及展期手續。 7. 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8. 廠商列入該等名單所應符合之條件及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9. 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10. 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11. 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12.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此外,前項名單有效期限內之預估採購總額,得於公告中一併公開。 以上回答根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並參考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