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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11 條(巨額重大採購之效益分析評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之。
  2.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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