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10 條(得就採購事件提起訴訟或上訴)
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10條賦予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採購事件代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的獨立發動權。
Q · 機關首長不告採購弊案,還有誰能告?
依政府採購法第110條,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這意味著即使機關首長涉案或受壓力不願追究,這三個相對獨立的體系任何一個都能繞過首長意志,直接代機關啟動或延續訴訟,實務上常用於追償不當得利、違約損害賠償等民事與行政事件。
白話解讀
這條給了三個人一把很特別的鑰匙: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他們就採購事件可以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上訴。為什麼需要這條?因為政府機關是抽象的法人,自己不會上法院。通常是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提訴訟。但如果首長本身就是弊案的主嫌,或機關因為各種政治壓力不願意追訴,採購弊案可能就此埋沒。這條就是為了打破這個死結而存在的:就算機關首長不想告、不想上訴、不願提告,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可以直接代為行動。這不是一般的代位權,這是繞過機關首長意志的獨立追訴權。立法者意識到採購弊案的最大敵人往往是機關內部的權力結構,所以在訴訟入口設計了三個獨立的鑰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10條為採購爭議的訴訟發動主體規定,賦予主計官、審計官與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不待機關首長決定,逕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屬突破機關意志獨佔的公益追訴設計,補強採購弊案在內部權力結構下可能遭埋沒的追訴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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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110條是什麼?▾
規定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代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是繞過機關首長意志的公益追訴機制。
Q2誰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110條提告?▾
限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三者,廠商或一般民眾不能依本條直接啟動訴訟。
Q3本條涵蓋刑事還是民事訴訟?▾
涵蓋採購事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主計官與審計官主要在民事、行政領域追償不當得利或違約損害。
Q4機關首長決定不上訴,案件就結束了嗎?▾
不一定,檢察官得依本條為機關提起上訴,讓案件進入二審。
Q5民眾發現採購弊案可以怎麼做?▾
可向審計機關提供具體證據,審計官得依本條直接啟動追償訴訟,比一般刑事檢舉更直接。
Q6這條實務上常被啟動嗎?▾
相對少,典型情境是機關首長涉案或機關消極不追究,威懾力大於實際使用頻率。
Q7本條的訴訟主體是誰?▾
訴訟主體仍是機關,三官是代機關行動,不是以自己名義成為當事人。
Q8本條和審計機關稽察有什麼關係?▾
同法第109條的審計稽察常是本條訴訟的前端發動機制,先查到不法再由審計官提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主體 | 主要領域 | 典型發動時機 |
|---|---|---|
| 主計官 | 民事、行政追償 | 承辦人與廠商有利益關係刻意不追究 |
| 審計官 | 民事追償不當得利/違約損害 | 稽察發現不法、機關首長涉案不提告 |
| 檢察官 | 刑事為主,兼及採購事件相關訴訟與上訴 | 機關決定不上訴、重大弊案消極追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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