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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110 條(得就採購事件提起訴訟或上訴)

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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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10條賦予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採購事件代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的獨立發動權。

Q · 機關首長不告採購弊案,還有誰能告?

依政府採購法第110條,主計官、審計官或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這意味著即使機關首長涉案或受壓力不願追究,這三個相對獨立的體系任何一個都能繞過首長意志,直接代機關啟動或延續訴訟,實務上常用於追償不當得利、違約損害賠償等民事與行政事件。

白話解讀

這條給了三個人一把很特別的鑰匙: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他們就採購事件可以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上訴。為什麼需要這條?因為政府機關是抽象的法人,自己不會上法院。通常是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提訴訟。但如果首長本身就是弊案的主嫌,或機關因為各種政治壓力不願意追訴,採購弊案可能就此埋沒。這條就是為了打破這個死結而存在的:就算機關首長不想告、不想上訴、不願提告,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可以直接代為行動。這不是一般的代位權,這是繞過機關首長意志的獨立追訴權。立法者意識到採購弊案的最大敵人往往是機關內部的權力結構,所以在訴訟入口設計了三個獨立的鑰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10條為採購爭議的訴訟發動主體規定,賦予主計官、審計官與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不待機關首長決定,逕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屬突破機關意志獨佔的公益追訴設計,補強採購弊案在內部權力結構下可能遭埋沒的追訴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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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遇到政府採購糾紛想提告,政府採購法第110條對我有什麼意義?

本條的訴訟主動權在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手上,廠商不能依本條直接啟動訴訟。但意義是:即使機關想息事寧人放你一馬,這三個人也可能為機關追償;反過來若你的對手是機關,首長態度軟化不代表案件結束。內行人提示:跟政府打採購官司,評估對象不只是機關首長,還要考慮審計與檢察系統的獨立動向。

Q2政府採購法第110條實務上常被啟動嗎?

相對少。多數採購爭議機關自己會處理,本條啟動的典型情境是機關首長涉案、因政治因素不追究、或重大弊案而機關消極。但少用不等於沒用,正是它的存在讓機關首長在採購決策時多一層顧慮。內行人提示:這條的威懾力大於實際使用頻率,本身就是一種制度設計的美學。

Q3民眾發現採購弊案可以怎麼做?

可向審計機關提供具體證據,審計官得依本條直接啟動追償訴訟,比走一般刑事檢舉程序更快、更直接命中要害。內行人提示:附上契約、金流與決標資料等具體事證,能大幅提高審計官評估發動的可能。

Q4政府採購法第110條是什麼?

規定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代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或上訴,是繞過機關首長意志的公益追訴機制。

Q5什麼叫代機關訴訟?

由法定官員代機關發動或延續訴訟,訴訟主體仍是機關,官員不是以自己名義成為當事人。

Q6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在本條角色差在哪?

主計官、審計官主在民事、行政追償不當得利與違約損害;檢察官偏刑事並可代機關上訴。

Q7什麼叫採購事件?

與政府採購招標、決標、履約及其爭議相關的事件,涵蓋民事、刑事、行政層面。

Q8民眾發現採購弊案怎麼促使代機關訴訟?

蒐集契約、金流、決標等具體事證 → 送審計機關或地檢署 → 由三官評估依本條發動。

Q9機關決定不上訴還能怎麼救?

檢察官得依本條為機關提起上訴,讓案件進入二審,不以首長決定為終點。

Q10依本條追償要準備什麼證據?

契約文件、決標與履約資料、金流紀錄、損害金額計算,以及不法或利益關係事證。

Q11向哪個機關提供採購弊案線索最直接?

審計機關,審計官得依本條直接啟動追償訴訟,比一般刑事檢舉更直接命中要害。

Q12廠商能不能依本條直接告機關?

不能。本條發動權限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廠商救濟走第102條異議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主體主要領域典型發動時機
主計官民事、行政追償承辦人與廠商有利益關係刻意不追究
審計官民事追償不當得利/違約損害稽察發現不法、機關首長涉案不提告
檢察官刑事為主,兼及採購事件相關訴訟與上訴機關決定不上訴、重大弊案消極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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