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本辦法辦理監辦,準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 2.監辦人員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6條,監辦工作的執行應依賴主計單位和有關單位進行。在進行監辦時,可以根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進行參考和適用。另外,監辦人員可以採取書面審核的方式進行監辦,無需經過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的核准。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