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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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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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的採購時,承辦採購單位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和驗收時,可以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即使通知了,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也可以選擇不派員。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情況下,在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後,可以進行比價或議價。根據第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可以發布公告,要求廠商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五條,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的採購時,可以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相反,如果通知了,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可以選擇不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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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