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在收到第二條通知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均應指派相關人員進行監辦: 1. 廠商提出異議但機關未接受其異議。 2.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 3. 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存在重大異常情況。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 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進行監辦時,如果符合上述情況的任何一項,則應詳細說明該情況。 範例:當廠商對採購方提出異議,但機關沒有接受該異議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時的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應該被指派進行監辦。
- 第二條條文
- 異議名詞
- 起訴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