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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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九、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十、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十一、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十二、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四、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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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的規定,主計或有關單位在接到前條通知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派員監辦: 1. 地區偏遠:指該地區交通不便、交通工具缺乏等情況,監辦過程可能不便於執行。 2. 經常性採購:指機關經常進行同類型的採購,已經有多次監辦的先例,因此認為不需要再派員進行監辦。 3. 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指機關進行的採購項目重複性高,且已經有過監辦的先例,因此認為不需要再派員進行監辦。 4.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指機關要採購的物品已經在市場上普遍銷售,不需要特別監辦。 5. 依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指根據法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具有專業能力的機關代辦採購事項,因此不需要派員監辦。 6. 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指根據法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透過共同供應契約進行採購,因此不需要派員監辦。 7. 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指勞務採購的驗收由會議方式進行,不需要派員監辦。 8.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指採購的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並且由會簽主計或有關單位處理,因此不需要派員監辦。 9. 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指採購的財物或勞務必須按照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進行,無法進行減價,因此不需要監辦。 10.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有困難者:指採購的物品需要立即購買並立即使用,或者供應至使用期間非常短暫,不方便進行實地監辦。 11.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指採購進行分批或部分驗收,每次驗收的金額未超過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因此不需要監辦。 12.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指採購的物品已經經過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的查驗,並且有相關的規格、品質、數量的證明文件供驗收,因此不需要監辦。 13. 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指因為沒有廠商投標或者投標廠商數量不足,而導致流標,因此不需要監辦。 14.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指因為突發事故造成無法進行監辦,例如自然災害、社會事件等。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
- 第四十條條文
- 第九十三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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