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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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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2. 2.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或稽核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時,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這表示在執行未達公告金額但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時,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要派人監督該採購活動的進行。 2. 前項所謂的有關單位指的是機關內的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這些單位負責監察和檢查機關內部採購活動的遵守與執行情況。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的例子是當中央機關進行一項未達公告金額但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活動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例如,如果國防部打算進行一筆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但超過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則國防部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採購活動的進行。 Reference: 政府採購法第23條、政府採購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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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