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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2.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或稽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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