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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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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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1 條,公務機關在取得財物或勞務時,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所需財物或勞務無法由一般廠商提供;二、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因此有必要進行特別採購;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的公告結果,沒有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四、採購金額未達到公告金額;五、其他情況經主管機關認可。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2019年修正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1 條 範例: 如果特殊環境需要使用特殊設備,而一般廠商無法生產這些設備,政府機關可以依據該條規定進行特別採購。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非名詞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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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