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機關在進行採購的決標時,需要遵守以下原則: 1. 如果尚未與廠商簽訂契約,機關應先進行書面、電報或傳真的協議。 2. 如果尚未確定契約的總價,機關應先確定單價和工作範圍。 3. 付款條件應該保障公款的使用安全。 參考資料: 根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機關進行特別採購的決標時,有關付款條件的規定應該能確保公款的使用安全性。具體來說,機關應該先確認與廠商簽訂契約的事項,如契約總價、付款方式等,並且以書面、電報或傳真的方式進行確認。如果在決標階段未能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機關應該至少確定單價和工作範圍。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在採購過程中的支付條件和交付細節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資料來源: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施行日期108年7月30日。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