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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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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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4項制定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4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時可以事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而《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則對審議費收費數額和繳納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一法規的制定是遵循了《政府採購法》的授權並且沒有越權的。根據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申訴審議費每個案件為新台幣3萬元,而廠商可以使用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來支付審議費用。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的解釋,對於原告遞交的6件申訴審議費只補繳了1件的情況,原告的申訴未繳納完整的審議費用,所以原告的申訴是否合法仍需釐清。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第八十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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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