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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3.13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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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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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廠商之採購申訴(以下簡稱申訴)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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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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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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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算,與原繳納金額相抵後,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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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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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2.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3.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