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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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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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每一申訴事件的審議費為新台幣三萬元。申訴廠商可以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這表示在進行申訴審議時,申訴廠商需支付指定的審議費用,並有多種支付方式可以選擇,包括現金、支票、匯票等。 一個例子是,假設某公司對政府的採購決定提出了申訴,根據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繳納新台幣三萬元的審議費用,可以選擇以現金、支票、匯票等支付方式進行繳納。
- 本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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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