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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2.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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