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者,依優勝順序,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方式有以下兩種: 1. 優勝廠商為一家者,將以議價方式辦理。這表示如果只有一家廠商獲得優勝,機關將與該廠商進行議價,以達成最終合約的條件。 2. 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根據優勝序位的不同,機關將依序進行議價。也就是說,從最優勝的廠商開始,依序進行議價。然而,如果有多家廠商獲得相同的優勝序位,機關將以標價最低的廠商優先進行議價。 舉例來說,如果有三家廠商參加設計競賽,並且廠商A被評選為最優勝廠商,廠商B和廠商C則被評選為次優勝廠商。機關將首先與廠商A進行議價,然後再與廠商B進行議價。如果廠商B和廠商C的標價相同,則機關將優先與標價更低的廠商進行議價,以確定最終合約。 以上解釋基於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的內容,並參考政府公報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