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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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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2. 2.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規定,前條決標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如果招標文件已經明確訂定了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那麼決標時就依照該服務費用或費率來決定。 二、如果招標文件並未訂定明確的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那麼決標時就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的規定。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如果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則應按照投標廠商所報價的金額進行決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4條,如果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且投標廠商所報價的金額范圍覆蓋了全部或部分的投標案預算金額,那麼決標時就應優先考慮報價金額最低的廠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招標文件明確訂定了固定的服務費用為100萬元,那麼在決標時就會按照這個固定費用來決定。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招標文件並未訂定固定的服務費用,在投標廠商所報價金額范圍覆蓋了投標案預算金額的情況下,則會優先考慮報價金額最低的廠商。 以上解釋參考自最新的《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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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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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1 條規定:「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