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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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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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2條,設計成果的製作費用原則上是以採總包價法來計算。然而,如果屬於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的費用,則可以核實給付。例如,如果得標廠商需要代收代付一些與設計成果相關的費用,機關可以核實後給付這部分費用。這條法條的一個範例可能是,在設計競賽中,得標廠商需要支付一些製作設計成果所需的費用,並在核實後獲得給付。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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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