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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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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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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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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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