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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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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2. 2.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3. 3.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3 條的具體內容。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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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3 條規定:「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