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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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 2.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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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有關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的具體解釋或範例。資料中提及的相關法規主要是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和第14條,並沒有提及第14條具體的內容。因此,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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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