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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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之設計,依規定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消防設備師等專業人員簽證者,該項工作應由該等專業人員負責執行,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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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廠商的設計工作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消防設備師等專業人員簽證。這意味著該項工作必須由具有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並且應該依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簽證。 以例子來說,如果一家廠商參與了一個設計競賽,並且須要對其設計進行簽證,那麼該廠商必須聘請具有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消防設備師等專業資格的人員來執行這項工作。這些專業人員將負責對該廠商的設計進行簽證,確保其符合相關的規定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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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