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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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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設計,其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 2.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關於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6 條的詳細解釋或相關資料。因此,我無法回答關於該法條的問題。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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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6 條規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設計,其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