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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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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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如果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不是按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辦理時,可以適用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規定。 其中,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了機關辦理設計競賽的一些特殊情形,例如當設計競賽的總獲獎金額不超過公告金額的百分之三時,機關可以不需要按照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這部分資料來自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 非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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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