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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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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如果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不是按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辦理時,可以適用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規定。 其中,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了機關辦理設計競賽的一些特殊情形,例如當設計競賽的總獲獎金額不超過公告金額的百分之三時,機關可以不需要按照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這部分資料來自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 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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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