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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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應表現之理念。 二、設計準則。 三、設計之表現方式。如樣品、模型、透視圖或顏色等。 四、設計之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方式等。 五、設計涉及材料、設備、場所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廠商應提出之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其設計作品、設計理念、圖說、製作方法、工作時程、數量、價格、說明或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七、每一廠商提出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制。 八、收受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九、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一、給予設計競賽之優勝者獎勵者,其方式。 十二、給予設計競賽未獲選者獎勵者,其名額及方式。 十三、對於優勝者之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使用條件、範圍或修改等權利。對於其他獲得獎勵之設計有必要併予規定者,亦同。 十四、對於未獲選者之設計作品之處理。 十五、有舉辦公開說明會者,其時間及地點。 十六、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七、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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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時,招標文件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設計作品的用途和應表現的理念。 2. 設計準則。 3. 設計的表現方式,例如樣品、模型、透視圖或顏色。 4. 設計涉及的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和裱裝方式等。 5. 設計涉及材料、設備、場所或成品的供應者及其規格。 6. 廠商應提出的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以及其設計作品、設計理念、圖說、製作方法、工作時程、數量、價格、說明或計劃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7. 每一廠商提出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的件數限制。 8. 收受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的地點和截止期限。 9. 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和評選方式。 10. 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11. 對於獲得設計競賽獎勵者的方式。 12. 對於未獲選者的獎勵名額和方式。 13. 對於優勝者的設計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使用條件、範圍或修改等權利。對於其他獲得獎勵的設計有必要併予規定者,也同樣應規定。 14. 對於未獲選者的設計作品的處理。 15. 如舉辦公開說明會,其時間和地點。 16. 廠商在評選時需提出簡報,其進行方式。 17. 其他必要事項。 作為範例,我們可以參考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提及的招標文件的內容要求,以及相關的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和評選方式。這些資料可以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府公告中找到。
- 法令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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