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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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三、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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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機關在辦理設計競賽時,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1. 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2. 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3. 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然後經評選後選出的廠商再邀請他們提出具體的設計作品供評選。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時,應依照適用之法規訂定招標文件及相關規定。在相關資料中找不到對於此法條的進一步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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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