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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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設計競賽,指機關為採購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
- 2.前項設計競賽之標的,包括藝術品、圖形、標誌、徽章、標章、資訊網頁、名稱、標語、廣告、海報、文宣、推廣活動、服裝、字幕、音樂、影像、牌樓、空間或場所布置、造形、造景、裝修、裝潢及其他與發揮創意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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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釐清「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的內容如下: 1. 第2條: 設計競賽的定義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設計競賽指的是為了採購目的,機關徵求廠商在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方面發揮創意的設計。廠商的作品會根據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進行評選,並選出優勝作品和廠商。 2. 第3條: 設計競賽的範圍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設計競賽的標的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圖形、標誌、徽章、標章、資訊網頁、名稱、標語、廣告、海報、文宣、推廣活動、服裝、字幕、音樂、影像、牌樓、空間或場所布置、造形、造景、裝修、裝潢等等與發揮創意相關的項目。 這些資訊來自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是於2014年修正的版本,並於2020年重新修訂,因此可視為最新的資料來源。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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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