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第五條第九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對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所須達成之目標或成果之瞭解程度。 三、設計作品符合機關理念之程度。 四、設計作品之藝術性。 五、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六、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七、如期履約能力。 八、完成作品另需製作費用者,其製作費用。 九、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第五條第九款評審項目,該條款允許根據個案特性和實際需要,明確載明以下事項: 1. 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2. 對設計作品的用途和所需達成的目標或成果的了解程度。 3. 設計作品符合機關理念的程度。 4. 設計作品的藝術性。 5. 工作計畫和預定進度。 6. 計畫主持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7. 如期履約能力。 8. 完成作品需要其他製作費用的情況下,該製作費用。 9. 其他必要事項。 其中,法令另有規定的部分需要參考該法令的具體規定,以確定相關評審項目的要求和標準。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 第五條第九款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