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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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 2.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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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規定了機關在辦理設計競賽時的評選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機關在辦理設計競賽時,如果招標文件中訂有廠商資格的要求,應先審查廠商的資格文件。如果廠商的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則其他部分不予審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參與競賽的廠商擁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 根據該條第2項,機關在評選結果確定後,應通知所有廠商,並且對未獲選中的廠商應詳細說明未獲選的原因。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讓未獲選的廠商瞭解他們未獲選的原因。這樣可以維護競賽的公正性,並提供給廠商改進的機會。 參考資料:政府網路招標投標系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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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