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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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
- 2.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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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0條,機關在進行實地勘查後,需要依照廠商提供的應徵文件和勘查紀錄,對於房地產的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以及是否存在現存或潛在糾紛等方面進行評估,並認定符合機關的需要的房地產。在評估適合需要者的過程中,可以參考本法有關最有利標的評選規定。 資料來源: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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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