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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
  2. 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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