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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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順序,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順序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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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了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機關在徵選文件中應載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進行議價及決標: 1. 適合需要者只有一家,以議價方式辦理。 2. 適合需要者有兩家以上,依照適合需要的優先順序,從最適合的需要者開始依序進行議價。但如果有兩家以上的廠商都屬於同一適合需要序位,則以報價最低的廠商優先進行議價。 範例:根據公告文件的資料,某公有事業機關需要在特定地區購置一筆房地產作為營業之用。在該地區的調查結果發現,只有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標準,因此機關可以依照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議價的方式辦理這筆交易。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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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