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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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之房地產如係法令規定禁止或無法變更使用以符合需要者,應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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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2條中,規定應徵之房地產如係法令規定禁止或無法變更使用以符合需要,應不予接受。這意味著如果該房地產的使用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進行必要的變更以滿足機關的需求,則該機關應拒絕接受該物件作為應徵資格的一部分。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以解釋這項規定:假設一個政府機關正在進行房地產採購,並收到了一個應徵資格文件,該文件提供了一個在禁止使用於商業活動的區域的房地產。根據第12條的規定,機關應該拒絕接受該資格文件,因為該房地產的使用違反了法律規定,不能符合機關的需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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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