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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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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辦法洽廠商議價或協商時,應規定廠商代表攜帶身分證、印鑑、產權憑證正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3條,當機關依該辦法進行洽廠商議價或協商時,必須要求廠商代表本人攜帶身分證、印鑑、產權憑證正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出席,或者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議價或協商過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具體而言,廠商代表需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證實其身份,印鑑則是作為授權和確認文件的辨識標誌,而產權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則可能是涉及到物業所有權和相關合約的文件。這種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偽造身份或代理人的情況,確保價格談判和協商的正當性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3條。最新修正版本(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 攜帶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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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依本辦法洽廠商議價或協商時,應規定廠商代表攜帶身分證、印鑑、產權憑證正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親自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