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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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替代方案所費時間,不得因而延長履約期限。
- 2.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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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 10 條,廠商在提出替代方案之前應事先提出並預留機關所需的審查時間。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的費用由廠商負擔。該條款強調廠商在提出替代方案時應提早考慮並預留足夠的時間來進行審查,同時也要求廠商負擔相關的審查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廠商打算提出替代方案來取代原本的工程計畫,根據該條款,該廠商在使用替代方案之前必須提前向機關提交該方案並預留時間供機關進行審查。廠商也需要自行負擔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的費用。這樣可以確保廠商在提出替代方案時早有所準備並確保機關能及時進行審查,同時也鼓勵廠商自行負擔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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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