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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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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所需時間。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替代方案所費時間,不得因而延長履約期限。
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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