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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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二、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三、採用替代方案之條件。 四、採用替代方案後,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五、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六、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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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對於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9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當機關允許廠商在中標後提出替代方案時,招標文件應明確規定以下事項: 一、替代方案所應包括的內容。 根據資料未提到具體內容。 二、替代方案不予審查的情形。 根據資料未提到具體情形。 三、採用替代方案的條件。 根據資料未提到具體條件。 四、採用替代方案後,廠商應遵循的事項。 根據資料未提到具體事項。 五、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的處置方式。 根據資料未提到具體處置方式。 六、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的其他事項。 根據資料未提到其他具體事項。 由於資料中並未提供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9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範例,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條款的細節。建議參考《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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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