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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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得標廠商未能依投標時提出的替代方案履約,或者履行替代方案出現了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招標機關應該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并且可以追償損失。但如果廠商願意以替代方案的標價改為合乎招標文件規定的主方案履約,并且原決標是按照合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方式進行的,則不在此限。 在改依主方案履約的情況下,履約期限的計算應當從原替代方案開始履約的日期開始計算,并且不得扣除履行替代方案所需要的時間。 根據以上的法規,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為:如果在公開招標程序中,廠商提出了一個替代方案,但在履約的過程中未能按照該方案履行,或者履行該方案出現了屬於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的情況,招標機關可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并且可以向廠商追償由此產生的損失。然而,如果廠商願意以合乎招標文件規定的主方案履約,并且原決標是依據合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價方式進行的,則招標機關不需要採取撤銷決標等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廠商應當從原替代方案開始履約的日期開始計算履約期限,并且不可以扣除履行替代方案所需要的時間。
- 投標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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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