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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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廠商於決標後須提出之資料及提出時限,應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之時間。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包含於標價中。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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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7條,當採用替代方案決標時,廠商在決標後需提出必要的資料並遵守機關所定的審查作業時間。此外,廠商在履行替代方案所需的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方面,應由廠商自行負擔或包含在標價中。同樣地,機關在實施替代方案時所增加的必要費用,也需要由機關承擔。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工程項目原本計劃使用傳統的建築材料,但在評估期間發現了一種更環保且具有相同效能的替代材料。根據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7條,當機關決定採用替代方案時,廠商需要提供有關該替代材料的相關資料,並在機關所定的時間內進行審查。此外,廠商還需要承擔與該替代材料相關的調查、研究、試驗和設計等費用。機關在實施替代方案時,可能會有額外的必要費用,這些費用也需要由機關承擔。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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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