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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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審查替代方案,得視個案情形成立審查小組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必要時並得將替代方案之一部或全部委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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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14條,當機關審查替代方案時,可以成立審查小組並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參與,協助進行審查工作。必要時,機關也可以將替代方案的一部分或全部委託給專業人員進行審查。我無法提供實際範例參考資料,因為這是一般性的條文規定,具體的案例可能需要參考實際法律文件或相關裁判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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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