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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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 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四、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五、採用替代方案決標之條件。 六、以替代方案決標後得標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七、得標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八、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 2.前項招標之等標期,機關應視案件之性質及廠商準備替代方案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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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了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的相關事項。具體包括: 1.招標文件應詳細訂明廠商可提出替代方案的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項目。 2.替代方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3.替代方案應與主方案一同經過審查,只有在主方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後,才能開封和審查替代方案。 4.規定了不予審查替代方案的情況。 5.替代方案被採用作為決標基準的條件。 6.在採用替代方案後,得標廠商需要遵循的事項。 7.對於未能按照替代方案履約的得標廠商,規定了相應的處置方式。 8.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的其他事項。 根據地方自治法第30條,當地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地方性規定來具體實施和落實替代方案的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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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