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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並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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