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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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替代方案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替代方案之項目及其詳細說明。 二、替代方案與主方案差異之處。 三、替代方案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等效益之理由。 四、替代方案可能涉及之各種有利與不利情形及效益分析。 五、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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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 4 條" 的規定,替代方案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替代方案的項目及其詳細說明。這包括對替代方案中所提出的工作項目或具體內容的詳細說明。 二、替代方案與主方案之間的差異。替代方案應說明與主方案相比有哪些不同之處,特別是在涉及的工作項目、工期、經費或效率等方面。 三、替代方案確定能夠縮減工期、節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等效益的理由。在替代方案中,應提供具體的理由和依據,說明該方案為什麼能夠達到這些效益。 四、替代方案可能涉及的各種有利和不利情況及效益分析。應對替代方案可能帶來的各種情況,包括利益和不利因素進行評估和分析。 五、還應包括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相關的招標文件要求,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信息或文件。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公共工程發包及採購管理師協會,政府採購辦法及相關法規解析,2019年。 2. 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採購與招標法令解釋指引,2018年。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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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