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如下: 一、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者。 二、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三、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與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之項目無關者。 四、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不合規定程式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5條根據第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列舉了不予審查替代方案的情形,包括廠商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出主方案、主方案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廠商提出的替代方案與允許提出替代方案的項目無關,以及廠商提出的替代方案不符合規定程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列明投標廠商應當提出的主方案內容。若廠商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主方案,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屬於替代方案不予審查的情形。 此外,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廠商可以提出替代方案。若廠商提出的替代方案與招標文件中允許提出替代方案的項目無關,則不符合規定,也屬於替代方案不予審查的情形。 此外,具體的替代方案評定程式可能會在相關的法規或指引中進行細緻的規定。若廠商提出的替代方案不符合規定程式,則也屬於替代方案不予審查的情形。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45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74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74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