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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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2.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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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了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時,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根據這條規定,服務費用的計算應參考專業服務的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並根據需要選擇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計算。在確定計算的服務費用時,應參考一般收費情形並核實議定,如有需要另外支付費用,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項目和費用範圍,若契約中未規定,則不得另行給付任何費用。 資料來源: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行政院,民國99年12月17日修訂,https://lavawww.moj.gov.tw/PrintContent_1.aspx?sn=23753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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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