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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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2.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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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如下: 1. 前項所指的決標方式有兩種: - 一、如果招標文件已經明確訂明了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那就按照該服務費用或費率進行決標。 - 二、如果招標文件沒有訂明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那麼在超過底價範圍內的情況下,則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決標或廢標。 2. 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所指的底價,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議價廠商報價是合理的且在預算範圍內,機關可以根據其報價訂定底價,然後以報價的價格進行決標。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9 條主要是針對招標文件中服務費用或費率的訂定和決標方式做出規定。其中,第二款提到了超底價決標的情況,並提及了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另外,第二項也提到了對於議價廠商的報價進行底價訂定和照價決標的情況。
- 適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46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3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條文
-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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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